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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 修學程代實習申請

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 修學程代實習申請注意事項

📌繳交期限:4/20(一)15:00 前繳交至系辦,逾期不受理

各位同學請注意,如需申請「修課代替實習」,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資料繳交。以下為申請條件、所需文件,請務必仔細閱讀。

最新填寫表格請參考附件


壹、申請條件與應檢附證明

一、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修課代替實習

  • 請檢附以下文件:
    • 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評估申請表
    • 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
    • 教育部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相關證明文件

二、依學校規定申請修課代替實習(適用特殊情況)

  1. 實習障礙(可申請修課 9 或 18 學分)
    • 應檢附:
      • 醫院診斷證明
      • 學輔中心輔導說明文件
  2. 重大傷病(可申請修課 9 或 18 學分)
    • 應檢附:
      • 醫院診斷證明
  3. 報考公職或國家考試並參與補習課程(限申請修課 9 學分)
    • 應檢附:
      • 全額繳費收據(須與學系專業屬性或發展相關)
    • 注意事項:
      • 經核准後,如事後查證無補習事實,將撤銷申請,已核可之抵修課程不得作為替代專業實習
      • 修課證明方式:
        • 實體課程:需提供上課證明並加蓋補習班章
        • 函授課程:需截圖第16至第18週任一日之上課畫面作為佐證
  4. 重補修學分達12學分(含)以上(限申請修課 9 學分)
    • 應檢附:
      • 歷年成績單
  5. 轉學(系)生重補修學分達標準者
    • 修課學分申請:
      • 9學分 或 18學分
    • 應檢附:
      • 歷年成績單
  6. 其他特殊情況(可申請修課 9 或 18 學分)
    • 應檢附:
      • 相關佐證文件

三、補充說明

  • 第1、2、5、6項:可申請修課 9 或 18 學分
  • 第3、4、5項:僅可申請修課 9 學分

四、轉學生申請規定

  • 依111年5月2日行政會議通過:轉學生可申請修課 9 或 18 學分
  • 經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實習委員會決議:
    • 符合以下條件者,可一次申請18學分修課:
      • 須重補修上下學期學分
      • 合計達24學分(含)以上
  • 各學系提案時,應於電子檔中註明申請人之轉學生身分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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