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15學年度第2學期「修課代實習」申請作業即將開始,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提出申請的同學,請詳閱以下說明,並於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,向系辦提出申請,以利後續審查作業。
📌 申請收件截止時間:115年11月24日(二)下午3時前
資料下載: 校外實習個案申請表 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評估申請表
請務必於截止時間前繳交完整申請資料,逾期恕不受理。
應檢附以下資料:
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評估申請表。
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。
教育部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相關證明。
學輔中心輔導說明。
1. 實習障礙(可申請9或18學分)
應檢附:醫院診斷證明及學輔中心輔導說明。
2. 重大傷病(可申請9或18學分)
應檢附:醫院診斷證明。
3. 擬報考公職或國家考試,且已報名補習並完成繳費者(限申請9學分)
應檢附:補習班全額繳費收據。
注意事項:
報考類別須與就讀學系專業屬性或未來職涯發展方向相符。
經核准後,如查證無實際補習事實,將撤銷原核准資格,原核可抵修課程不得作為取代專業實習之依據。
4. 一般生重修或補修達12學分(含)以上者(限申請一學期9學分)
應檢附:歷年成績單。
5. 轉學(系)生重修或補修達規定學分者(可申請9或18學分)
應檢附:歷年成績單。
注意事項:
重補修達12學分(含)以上,可申請一學期9學分。
重補修達24學分(含)以上,可申請二學期18學分。
依校實習委員會議決議,轉學生如須重補修上下學期課程,合計達18學分者,亦得一次申請18學分修課代實習。
6. 其他特殊情況(可申請9或18學分)
應檢附:與申請事由相關之佐證文件。
請符合資格的同學備妥以下文件:
一、校外實習個案處理申請表
請完整填寫申請表各項欄位及相關說明。
請確認應簽名及核章處均已完成。
二、相關佐證證明文件
依個人申請類別檢附所需證明。
醫院診斷證明及補習班繳費收據原則上須提供正本。
如無法繳交正本,請先持正本至職發中心查驗,驗畢後歸還。
請同學提前確認自身申請資格及可申請學分數。
請務必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,以免因資料不齊影響審查。
如有申請資格、文件準備或填表相關疑問,請洽系辦詢問。
請把握申請期限,提早完成送件。